注目タグ

妙音書院

トピック詳細

標題:云何為『比丘應遵守之法』

標題:云何為『比丘應遵守之法』

眾所周知:『比丘』者,又名苾芻,為出家受具足戒者之通稱。男曰比丘,女曰比丘尼。其義甚多。以乞士之翻為本義。如 同《嘉祥法華義疏》曰:「比丘名為乞士,上從如來乞法以練神,下就俗人乞食以資身,故名乞士。世之乞人,但乞衣食,不乞於法,不 名比丘。(中略)餘怖魔,破惡,淨命,如智度論中廣說也。」至於云何為『比丘應遵守之法』?茲依《佛說四輩經》所開示,分述之如 下:
(一﹚ 若末世男子能出家,除剃頭髮為道者,第一去離愛欲,志存大乘。
(二﹚ 常當慈悲喜護為主,去想行,普念一切蜎飛蠕動之類,視之如身無異,不得妄起恚怒。
(三﹚ 深入明度,常以明度權便,誘致曚冥,使入無極,以戒德除心穢病,不得為世間之業。
(四﹚ 能行此者,便可出家,名曰道士。
(五﹚ 不可依恃吾法,自以出家為信,不專念道。
(六﹚ 或能有下賤之人,倚道自活,無益一切,而但出意說。
(七﹚ 為人師主,輕薄戲調,不自撿察,使尊法薄淡,世人不信,非吾出家弟子之法也。
由此觀之,如是『七者』,即所謂比丘應遵守之法,此為吾等學佛修道者不可不知。何以故?蓋『法』者,梵云達磨Dharma,為 通於一切之語。小者大者,有形者,無形者,真實者,虛妄者,事物其物者,道理其物者,皆悉為法也。唯識論以自體任持與軌生物解二 義解法。自體任持者,謂竹有竹之自體,梅有梅之自體,有形者,有形之自體,無形者,有無形之自體,各保任維持其自體也。軌生物解 者,謂如是既各有自體,皆為自體任持之狀,然只限於有體,不能容無體,法者,兼攝無體,該盡一切也。如同《唯識論》曰:「法謂軌 持。」《同述記》曰:「法謂軌持,軌謂軌範。可生物解,持謂任持,不捨自相。」
妙音書院【http://blog.xuite.net/famscl/a 】 -官網

2020年08月21日 20:55  by famscl

コメント一覧 0件中、0~0件表示

書き込み情報はありません